大興安嶺地區急需緊缺人才引進實施辦法

2021-12-20 點擊次數:417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我區人才結構,完善引進人才工作,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綠色通道”引進人才,是指從省內外引進,與我區事業單位簽訂最低5年服務期協議,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所急需緊缺的人才。

“興安助企”引進人才,是指通過“綠色通道”引進人才到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有拉動作用的重點企業工作,落實事業周轉編制的人才。

“大學生回歸工程”,是指利用5年時間,每年安置一批大興安嶺籍高校畢業生到我區企事業單位工作,吸引本地人才回鄉就業,助力林區快速發展。

第三條 引進人才工作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按照公開透明、程序規范的原則,實行統一政策、統一標準。

第四條 大興安嶺地區引進人才工作由地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和統籌協調,地直事業單位引進人才由地委組織部、地區人社局負責組織實施,縣(市)、區事業單位引進人才由各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綠色通道”引進人才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引進人才除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紀守法,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學歷、專業,身體健康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地直事業單位引進人才,需具備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教育、衛生急需緊缺專業放寬至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全日制本科學歷。

(二)縣(市)、區事業單位引進人才,需具備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通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招不到人員的專業,地直事業單位崗位學歷要求放寬至全日制本科;邊境縣(市)的鄉鎮事業單位崗位要求放寬至全日制??苹蚓哂兄屑壖耙陨蠈I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對于特別急需且招不到人員及仍需放寬學歷、年齡等相關條件的崗位,上報地區或縣(市)、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按一事一議原則辦理。

(四)事業單位引進人才,年齡需在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引進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開除公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人員,不得應聘。

第三章 “綠色通道”引進程序

第六條 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編制急需緊缺人才目錄。地直事業單位擬定本單位“綠色通道”引進人才需求計劃,按管理權限報地委組織部、地區人社局。地委組織部、地委編辦、地區人社局根據地直事業單位人才需求情況,編制地區《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目錄》報地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各縣(市)、區負責制定當地“綠色通道”引進人才需求計劃,經當地黨委、政府審批,編制縣(市)、區《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目錄》。

(二)發布《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目錄》。地、縣兩級政府通過政府網站、大興安嶺日報、微信公眾號等信息平臺向社會發布。

(三)報名。組織用人單位通過現場招聘、網絡平臺招聘等方式報名。

(四)面試。用人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報名情況,確定面試辦法,擇優選擇。

(五)審檔。通過面試人員,由地、縣兩級組織、人社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檔。

(六)體檢、考察。對審檔合格人員,用人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及程序組織體檢、考察。

第七條 體檢、考察合格的人員,經地區或縣(市)、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后,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無異議的,簽訂聘用合同,辦理錄用手續,并簽訂最低5年服務協議,明確違約責任。

第四章 “綠色通道”引進人才的使用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切實發揮引進人才在專業技術上的優勢,按照人崗相適的原則,安排在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充分發揮其專業特長。

第九條 暢通晉升渠道,對符合條件且表現優秀、具有一定管理崗位經驗,工作滿2年并考核合格的,應予以優先提拔使用。對引進的其他人才,表現特別突出的,可根據需要破格提拔使用。

第五章 “綠色通道”引進人才服務保障

第十條 補助補貼。引進人才除享受國家和地方規定的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有關待遇外,同時享受以下補貼。

(一)我區引進人才,簽訂協議并在我區工作5年及以上的,按學歷層次給予補助。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給予補助10萬元;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給予補助6萬元;教育衛生領域引進的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給予補助3萬元。

(二)急需緊缺專業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社區和農村一線就業的,所在縣(市)、區對符合條件的本科高校畢業生可給予專項安家費不少于3萬元。

(三)我區引進人才,按學歷層次給予3年的生活補貼。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教育衛生領域引進的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每人每月1000元。

第十一條 住房保障。引進人才在當地沒有住房的,可向當地政府申請住房保障,當地政府可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給予保障。住房保障主要采取以下三種方式,引進人才只能享受其中一種保障方式。

(一)租房補貼。引進人才以租賃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由同級財政給予3年的租房補貼。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7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300元。

(二)入住人才公寓。引進人才可申請免費入住當地人才公寓,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

(三)政府配置住房。引進人才可入住政府配置的住房,政府減免住房租金,水電、取暖、物業等費用自理。服務期滿5年的,該房屋產權按相關規定過戶給入住的引進人才,歸個人所有。配置住房標準為博士研究生70平方米、碩士研究生60平方米、本科畢業生50平方米。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配偶及隨遷家屬就業安置。堅持雙向選擇為主、統籌調配為輔的原則,對于有編制人員,本著人員身份不變、對口的原則進行安置;對于沒有編制人員按就業扶持政策積極妥善安置。

第十三條 子女入學待遇。引進人才隨遷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可按照本人意愿,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到相應學校(幼兒園)就讀,報考普通高中的,依據其入學地中考成績和志愿進行錄取。高中轉學的,按原就讀學校類別和學習水平,優先安排到相應普通高中就讀。

第十四條 職稱評聘待遇。我區引進人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時,不占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職數。

引進人才服務保障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所屬同級財政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列支或同級財政統籌解決。

第六章 “興安助企”引進人才

第十五條 “興安助企”引進人才。

(一)“興安助企”引進人才,需具備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全日制本科學歷或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興安助企”引進人才重點企業及所需專業崗位由行業系統確定,經地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編入地區《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目錄》。

(三)“興安助企”引進人才除享受“綠色通道”引進人才相應待遇外,同時享受以下待遇。

1.落實地區事業人才周轉編制,實行“雙薪制”。連續5年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標準發放工資及相關福利待遇,根據工作年限,按規定晉升;企業與人才簽訂5年期限勞動合同,人才在企業工作期間要遵守企業規章制度,服從企業工作安排。企業根據市場薪資標準及人才業績貢獻發放工資及獎勵。

2.在企業工作滿5年后,如人才仍愿留在企業工作,繼續保留事業編制,停發事業工資,待退休時,可自主選擇在事業單位或企業退休;如不愿留在企業工作,結合所學專業和事業單位需要重新安排工作。

第七章 “大學生回歸工程”

第十六條 “大學生回歸工程”。

(一)地、縣(市、區、國企)兩級每年分別按需求安置年齡35周歲及以下大興安嶺籍高校畢業生100名左右、300名左右。

(二)“大學生回歸工程”需求計劃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要求編制,經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編入《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目錄》。

(三)地直事業單位崗位要求大興安嶺籍且第二批次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縣(市)、區事業單位及國企崗位要求大興安嶺籍且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四)“大學生回歸工程”招聘工作按直接安置或考試擇優安置兩種方式辦理。

1.直接安置。當報名資格審查合格人數不超過安置崗位數時,比照“綠色通道”引進人才程序辦理。

2.考試擇優安置。當報名資格審查合格人數超過安置崗位數時,比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程序辦理。

(五)“大學生回歸工程”高校畢業生不享受本辦法第五章服務保障待遇。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地委組織部、地區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相關政策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本實施辦法執行。